(2017)桂1222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蒋师毅、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师毅,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如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师毅,男,汉族,住广西天峨县。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办金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7087XL。法定代表人纪云平,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如宝,男,汉族,住广西凤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师毅等78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如宝劳务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贺新群等92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如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系列案件中,依据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2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如宝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师毅等78人工资和管理费、运费等共计169180.00元,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依据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如宝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新群等92人劳动报酬共计172885.00元,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37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如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师毅等78人工资和管理费、运费等共计169180.00元,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新群等92人劳动报酬共计172885.00元,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3758元,并负担执行费503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无锡分行营业部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能得到及时、顺利执行,需冻结该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汉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图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