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永昇泰包装有限公司与海阳福得利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孙传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永昇泰包装有限公司,海阳福得利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孙传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135号原告:青岛永昇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小李村即刘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春莲,经理。被告:海阳福得利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明照,经理。被告:孙传行,男,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原告青岛永昇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福得利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孙传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永昇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青岛永昇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修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可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