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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城投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罗来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朵,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湖园林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湖园林公司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706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山湖园林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如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中强建设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建设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涉案工程所地位位于铜陵市××区管辖范围内,故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湖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华铭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前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