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46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腾志伍、高洪艳、康阳委托代理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腾志伍,高洪艳,康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681号之二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中心写字楼****室。法定代表人:林桂玲,职务:主任。被告:腾志伍,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高洪艳,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康阳,女,1995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腾志伍、高洪艳、康阳委托代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保全费1188元,由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