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行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矫金星、秦忠德与绥棱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矫金星,秦忠德,绥棱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局,张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2行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矫金星,,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三井乡。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忠德,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绥棱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棱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局,住所地绥棱县繁盛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职务局长。行政负责人李敬阳,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革,黑龙江蓝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凤山,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住绥棱县西北街。上诉人矫金星、秦忠德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绥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5日分别作出了《关于撤销博林雅苑二期工程预告登记的决定》和《关于撤销博林雅苑二期工程预告登记的公告》,撤销了原预告登记在张凤山名下的位于博林雅苑幢号18-19,室号W01、W02、W03、W04、W05房屋预告登记。现上诉人矫金星、秦忠德以原预告登记已被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矫金星、秦忠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矫金星、秦忠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军审判员 汤敬伟审判员 唐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康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