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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述福与李启祥、沙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福,李启祥,沙道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748号原告:李述福,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沈大全,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祥,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沙道会,女,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述福诉被告李启祥、沙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述福委托代理人沈大全、被告李启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道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日,李启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约定2015年12月1日前付清,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但李启祥未按时偿还借款,仅在2015年底支付利息8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着,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两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2、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3组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两被告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3、借条一份,证明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及借款人等情况,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李启祥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本人对原告全部证据均无异议,但沙道会不知道本人借钱也没有在欠条上签字,原告不应起诉沙道会。本人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希望可以分期偿还。被告李启祥未提交证据。被告沙道会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2月1日,李启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李启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前,逾期还款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李启祥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仅支付8000元利息。另查明李启祥与沙道会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催要借款无着,遂于2017年7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李启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且李启祥当庭承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李启祥辩称无力还款,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启祥辩称沙道会不知道该笔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且李启祥未能提供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特别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根据借条的约定,李启祥已偿还8000元应为借款逾期之后即2015年12月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应从应付利息中扣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启祥与沙道会共同偿还李述福借款本金1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李启祥已支付的8000元利息应从中扣除);二、驳回李述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李启祥与沙道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龙附本院帐号(汇款请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姓名)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叶集支行账号:18×××30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