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33号原告:袁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杭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袁某与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