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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33号原告:袁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杭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袁某与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