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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赛玉与王宇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赛玉,王宇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赛玉,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宇洲,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旭,系环洲绿岛咖啡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延,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林赛玉与被申请人王宇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4民终3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赛玉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未对双方的证人证言尽心分析说明,亦未阐明采信理由,即迳直采纳林赛玉提供的证人证言有所不妥”而改判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个证人系其员工,与被申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申请人提供的两个证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2、申请人摔伤后被送至包厢,闻讯而来的好多员工都听到申请人说因水渍摔伤的事实,其中有一个员工将水渍及时清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水渍)是每一个经营场所员工的应尽义务,所以本案的证人到达现场没看到水渍是正常现象。特别是证人店长事发时并不在店内,待证人店长到店时已经事发多时,其作证说没有水渍的证言根本不能采信。还有一个证人,也是在听到我们摔伤了之后,才到现场的,当时摔伤后,人已经在包厢了。当时就说清楚了,申请人是因为有水渍摔伤了,而且接近下班时间,走廊上有水渍会及时清理。而申请人提供的证人事发时正在现场,能够阐述事发时的真实情形。二、事发时现场均有摄像头,被申请人有义务保存申请人受伤影像的义务,而被申请人却隐瞒了该证据。三、被申请人上诉时上诉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上诉时是以天宁区环洲绿岛咖啡屋的名义上诉的,并非本案当事人,故无上诉主体资格,该上诉无效。综上,本院二审作出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部分证据采信错误,裁判严重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诉,望贵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求。被申请人王宇洲提交意见称,我方的证人证言在一审和二审中都没有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申请人还在纠结是否我方证人或者对方证人看到水渍,没有实际意义,二审法院不是按照证人证言来认定的。关于申请人的证人证言的问题,一审庭审中,两位证人已经明确承认和林赛玉是朋友关系,长期相处,所以存在厉害关系,他们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二审根据最高院的证据规定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到关于摄像头的问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摄像内容保存的期限和保存的方法,申请人受伤后长达一年后才提出起诉要求赔偿,被申请人的店面也因为租赁到期关闭了。申请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怠于行使权利,在事发时不报警也没有固定证据的行为,现在反过来要被申请人保存摄像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是一般侵权,是以过错为前提的,适用过错责任,我方的过错责任���申请人来提供证据,现在申请人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要求我方提供摄像内容证明申请人的主张,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违反了举证责任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诉讼主体的问题,我方在上诉状上列明了上诉人是王宇洲,系绿岛咖啡的经营者,该内容没有违反民诉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的问题。所以,我方认为二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兼顾了双方的权利,请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受害人应就相关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林赛玉在常武环洲绿岛咖啡屋消费过程中受伤,但是林赛玉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林赛玉受伤系常武环洲绿岛咖啡屋未及时清理地面水渍所致,故应当由林赛玉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酌情确定王宇洲对林赛玉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林赛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赛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