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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玉华、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玉华,王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908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增杰,男,系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旺村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李长建,男,系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旺村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雷玉华,男,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告王飞,男,汉族,农民,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玉华、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建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