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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梁翠萍、杨涛等与杨小国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翠萍,杨涛,杨凯,杨小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907号原告:梁翠萍,女,195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原告:杨涛,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原告:杨凯,男,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杨小国,男,195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翠萍、杨涛、杨凯诉被告杨小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翠萍、杨涛、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梁翠萍、杨涛、杨凯承担。审判员 范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