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建福与吕世明、邓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福,吕世明,邓森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728号原告:蔡建福,男。被告:吕世明,男。被告:邓森辉,男。原告蔡建福与被告吕世明、邓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蔡建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世明、邓森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建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蔡建福承担。审判员 尧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