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杰、王全会、杨爱花、王忠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杰,王全会,杨爱花,王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原平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何杰,男,1993年9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全会,男,1967年7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杨爱花,女,1970年3月9日生。被执行人:王忠平,女,1996年3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晋0981民初225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全会、杨爱花、王忠平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