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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玉财与被上诉人高殿江;高灯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玉财,高殿江,高灯影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民终1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玉财,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殿江,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灯影,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贾玉财因与被上诉人高殿江、高灯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4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玉财、被上诉人高殿江、高灯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玉财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由上诉人按10%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22190元、丧葬费2444元,共计24634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事实不清,上诉人是将高粱毛子堆放路边,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受害人致死的原因,一审法院判定赔偿金额过高,受害人严重醉酒驾驶,其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核查事实并依法改判。高殿江、高灯影辩称:一审法院在杜蒙公安局调取了本案事故照片及现场图,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该证据进一步证明上诉人将高粱杆堆在道路中间的事实,上诉人没有及时清理,存在主观故意,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所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及责任划分无异议。高殿江、高灯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390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日19时20分,高殿海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被告贾玉财经营的寿衣店门前时,因被告在路面上堆放了高粱秸秆碎末,导致高殿海摔倒并因此而死亡。经杜蒙县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殿海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过错,被告贾玉财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过错。另查,高殿海生前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未婚,无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现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弟弟高殿江、妹妹高灯影。本院核定原告的具体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6570元、丧葬费7332元,损失共计73902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高殿江、高灯影的哥哥高殿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二原告作为被侵权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杜蒙县公安机关认定受害人高殿海负主要责任,被告贾玉财负次要责任,被告对该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从公安机关调取的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上看,被告将高粱秸秆碎末堆放在路面上,至事故发生时天色已黑仍未清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被告辩称的高殿海存在醉酒驾驶、没有防护措施等情节,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在划分责任时已明确考虑在内,故本院认为,杜蒙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是正确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在此起事故中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判决:一、被告贾玉财赔偿原告高殿江、高灯影死亡赔偿金66570元、丧葬费7332元,合计73902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高殿江、高灯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原告高殿江、高灯影负担458元,被告贾玉财负担169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贾玉财将高粱秸秆堆放在水泥路路面上,未及时进行清理,致使高殿海驾驶摩托车经过时撞上高粱秸秆堆而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依法调取的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证据足以证实,鉴于高殿海存在没有防护措施且醉酒驾驶的情形,故杜尔伯特县公安局认定高殿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玉财负次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该事故认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贾玉财在此起事故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本院对贾玉财要求按10%的比例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贾玉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由上诉人贾玉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 凤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于志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军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