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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庆友、李从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庆友,李从菊,张加美,谭某,李荣章,程金留,何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庆友,男,194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美,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从菊,女,194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美,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加美,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美,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章,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金留,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斌,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负责人:陆雯,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樊明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谭庆友、李从菊、张加美、谭某因与被上诉人李荣章、程金留、何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而对由上述证据所确认的诸如事故发生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比例的认定、交强险的缴纳、车损及车上物品损失的评估报告数额等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未做叙述和认定,判决书内容亦无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判决主文确定的赔偿数额亦与当事人举证、原审认证的数额不一致。综上,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谭庆友、李从菊、张加美、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宋许科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