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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凤凰土产日杂有限公司、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晋家冲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凤凰土产日杂有限公司,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晋家冲煤矿,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凤凰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7853835061。法定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晋家冲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木果乡蒿枝村。组织机构代码:67541157-X。负责人姚长征,系该矿负责人。被执行人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区荷泉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82584-4。法定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凤凰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晋家冲煤矿、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水民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晋家冲煤矿、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凤凰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人民币13535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47元、执行费15935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同时,在立案后,本院已于2017年2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账户上无存款。2017年2月21日,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2017年4月3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副总刘爱军处理该案,刘爱军称,现在被执行人旗下煤矿已停产,没有款项支付申请人,且被执行人所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较多,正在协调处理,被执行人已将其所涉案件标的汇报国资委,等待国资委反馈。2017年7月29日,本院集合申请执行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的所有申请人召开债权人会议,被执行人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副总刘爱军到场参加,会议过程中,本院询问了申请人意见,同时督促被执行人提交解决方案,被执行人表示已将所涉案件的标的上报,等待国资委及总公司回复。随后,本院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2017年8月1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反馈结果为不能提供。同时,本院再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2017年8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2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