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914号之一被执行人钱辉,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浙0191执914号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辉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钱辉的银行存款8000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并解除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霄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