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618号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B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035237。法定代表人:雷瑞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88号2幢3号楼601-057即65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375343XR。法定代表人:汤涛,总经理。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为6750元,由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