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创锋住山东省高唐县与郭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创锋住山东省高唐县,郭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73号申请人杨创锋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郭占良,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创锋因与被申请人郭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豫0212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郭占良驾驶的河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占良驾驶的河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