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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鹏诉被告刘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鹏,刘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021号之一申请人:李建鹏,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2日,陕西省佳县人,现住佳县中医院。被申请人:刘佳飞,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4日,陕西省榆林人,现住榆林市开发区汇景新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鹏与被告刘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佳飞位于榆林市开发区荟景新园7-1-XXXX(房产证号006XX**)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佳飞位于榆林市开发区荟景新园7-1-XXXX(房产证号006XX**)房屋一套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被告刘佳飞不得将该房产以转移、变卖、拍卖、抵押、出租等方式处分。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被告刘佳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