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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善奇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352号本院在执行李善奇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附: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1310-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