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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史宝贵与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贵,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487号原告:史宝贵,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大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刘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住所地宽城区龙江路262号。负责人:蔡雪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贵诉被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史宝贵于2017年8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的起诉,并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宝贵的撤诉及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宝贵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的起诉,并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审 判 长  郑洪波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