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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马海超、刘玉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马海超,刘玉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186号原告:王立新,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马海超,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刘玉丰,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城北街。代表人:江鸿雁,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系公司职员。原告王立新与被告马海超、刘玉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新、被告马海超、被告刘玉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元、车辆修理费5400.00元、施救费1700.00元,合计8100.00元;二、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6日22时30分许,马海超驾驶蒙GI9**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建华镇双井子村内的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冯武家前路口时与沿双井子村另一条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的王立新驾驶的×××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王立新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交警大队未作出事故认定。我走的是南北大道,虽然被告走的是东西路,但是小路,我走的是主路,我已经开过路口后被撞,撞的是车的中间部分,我认为责任全在被告。我伤后,到开鲁县医院做了检查花去费用1000.00元,修车费5400.00元及施救费1700.00元,马海超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故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00.00元。被告马海超、刘玉丰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诉求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损失,因为交警队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定该起事故是谁的责任,我公司承保的车辆是从东向西行驶,对方车辆是自南向北行驶,根据道路交通法应该让右先行,另对原告诉请中的施救费不合理,停车费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22时30分许,马海超驾驶蒙GI9**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刘玉丰)沿建华镇双井子村内的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冯武家前路口时,与沿双井子村另一条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的王立新驾驶的×××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相撞,被告车辆撞在原告车辆中间部位,造成两车损坏,致王立新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伤后,到开鲁县医院门诊治疗,花医疗费963.90元,修车费5400.00元,马海超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此事故交警大队未作出事故认定。上述事实,原告提交:1、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开鲁县门诊病例手册、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单、门诊收费清单、门诊收费收据3张;3、车辆修理费发票一张、车辆修理明细清单3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被告马海超驾驶机动车在无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被告车撞在原告车的中间部位来看,认定被告车辆负主要责任,原告车辆负次要责任。被告马海超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应对保险车辆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过错责任在商业三者险承担。被告马海超不再承担责任,刘玉丰系被告马海超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有驾驶资格的被告马海超驾驶,并无过错,故被告刘玉丰不承担责任。原告的合理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施救费、停车费收据,被告不认可,且该收据系非正式发票,不予采信,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立新医疗费963.90元,修车费2000.00元,合计2963.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王立新34**.00元(5400-2000)的70%即2380.00元,两项合计5343.00元;二、被告刘玉丰、马海超不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具有给付内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负担。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