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建康与张雄、池州天润嘉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康,张雄,池州天润嘉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099号原告:孙建康,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雄,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池州天润嘉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90165373P。法定代表人:阳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孙建康诉被告张雄、池州天润嘉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建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69元,全额退还原告孙建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贵中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