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包益明与孙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益明,孙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748号原告:包益明,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孙荣林,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益明诉被告孙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益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益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益明负担。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