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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包益明与孙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益明,孙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748号原告:包益明,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孙荣林,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益明诉被告孙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益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益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益明负担。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