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付春田与张洪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田,张洪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801号原告:付春田,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张洪林,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田诉被告张洪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春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