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董华琼与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华琼,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董华琼,女,1985年7月8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住天全县始阳镇光荣村一组,负责人李明山。本院在执行董华琼与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2015年已经倒闭,该厂及其负责人李明山无存款,该砖厂无相关国土手续,砖厂的采矿点采矿证过期没有续办,无法进入评估拍卖,机器设备已全部抵押给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厂及负责人李明山已负债1000多万,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3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匡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