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科峰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科峰建材有限公司,朱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科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阳阳,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应军,男,生于1956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召县科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应军有空调一台、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应军所有的格力分体式空调KFQ-35GW/K(3556)KIC-N2一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行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