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石桥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石桥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0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曹铨安,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石桥小组,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石桥六巷*号。组长范建光。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顺建(勒)罚〔2017〕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佛山一环南延线旁边地块(宗地号:118065-W005)面积为919.2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顺建(勒)罚〔2017〕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石桥小组于2016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佛山一环南延线旁边地块(宗地号:118065-W005)面积为1107.49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该地块已建成一条砼结构道路。该地块中935.52平方米建设前土地利用现状为一般农用地,171.95平方米建设前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地块中1091.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2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未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石桥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佛山一环南延线旁边地块(宗地号:118065-W005)面积为1107.49平方米的土地;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佛山一环南延线旁边地块(宗地号:118065-W005)面积为919.2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佛山一环南延线旁边地块(宗地号:118065-W005)面积为16.23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四、处以罚款20429.9元(现状地类为一般农用地935.52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算,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171.95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计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属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拆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佛山一环南延线旁边地块(宗地号:118065-W005)面积为919.2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该局没有查清上述实施拆除的面积为919.29平方米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属于1091.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范围内。因此,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顺建(勒)罚〔2017〕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对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顺建(勒)罚〔2017〕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佛山一环南延线旁边地块(宗地号:118065-W005)面积为919.2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麦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