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潘建平诉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杨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平,四川省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杨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85号原告:潘建平,男,1973年9月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洪,男,1962年8月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平,男,1966年10月26日生。被告:四川省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刚,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祥,男,1976年3月7日生。原告潘建平诉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杨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潘建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平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建平负担。审判员 黄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