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宾法与闫粉粉、丁坤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宾法,闫粉粉,丁坤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909号申请人:郭宾法,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闫粉粉,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丁坤锋,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被执行人闫粉粉的丈夫。本院在执行郭宾法与闫粉粉、丁坤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王帅锋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