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宾法与闫粉粉、丁坤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宾法,闫粉粉,丁坤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909号申请人:郭宾法,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闫粉粉,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丁坤锋,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被执行人闫粉粉的丈夫。本院在执行郭宾法与闫粉粉、丁坤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王帅锋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