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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骆志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骆志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457号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苏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该公司职员。被告:骆志森,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志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璇速 录 员  卢舒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