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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刘允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刘允旋,董名名,郭永攀,冯沙沙,李进波,代冉冉,李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3号。负责人:沙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允旋,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董名名(被告刘允旋之妻),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永攀,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冯沙沙(被告郭永攀之妻),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进波,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代冉冉(被告李进波之妻),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进春,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允旋、董名名、郭永攀、冯沙沙李进波、代冉冉、李进春、张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