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阮冬云、谭桂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冬云,谭桂秀,安世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冬云,女,生于1984年11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桂秀,女,生于1963年8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审被告:安世洪,男,生于1975年10月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上诉人阮冬云因与被上诉人谭桂秀、原审被告安世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院(2017)鄂28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冬云于2017年8月3日以被上诉人谭桂秀自愿放弃要求上诉人阮冬云赔偿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上确定的各种损失共计453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阮冬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冬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阮冬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韩艳芳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