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孙某1,陈某,赵某,孙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6660号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某,系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宋某,系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1,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住甘州。被告:陈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赵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孙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孙某1、陈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66000元,利随本清;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日,被告白某、孙某1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陈某、赵某对上述借款承担担责任。借款到期后,白某、孙某1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赵某、陈某也推诿偿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暨被告孙某1、陈某、赵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未提交出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和陈某是夫妻关系,和赵某、孙某1是朋友关系。我和孙某1向张某的借款属实。2014年7月1日,借款53700元,当时出具10000元的借条,537000元是通过银行以现金的形式存到孙某1的卡上,是谁存的不清楚。口头约定100000元,2014年8月31日陆续给原告偿还30500元,当时还款给张淑珍,不是还给原告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日,被告白某、孙某1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逾期还款将承担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0%后四倍银行利息。同时,被告陈某、赵某在借条连带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条约定:担保人承担同等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两年;如果发生争议由甘州人民法院管辖。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对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一张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白某、孙某1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虽辩称借款金额发生变动,但既未在法定期限内撤销原借据,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被告在借款期满后拒不偿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利息。原、被告虽约定利率,但约定过高。现原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逾期还款利息48000元(100000元x24%x2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某、赵某的保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被告陈某、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原告起诉时,被告陈某、赵某尚在担保期内,保证责任并未免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陈某、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白某、孙某1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某、孙某1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利息4800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148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某、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某、孙某1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白某、孙某1负担。被告陈某、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