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魏海凤与被执行人李宗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凤,李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魏海凤,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宗杰,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海凤与被执行人李宗杰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建朱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宗杰不在家中外出打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