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志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志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树生建设有限公司,冯仕生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凤仪。原审被告:广州市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罗志钊。原审被告:冯仕生,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上诉人罗志钊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树生建设有限公司、冯仕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志钊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罗志钊、广州市树生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树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昭信联创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5点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涉案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罗志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