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兵基与李丰旭、曹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基,李丰旭,曹建国,马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170号原告:王兵基,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沙井镇梁家堡村二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73********。被告:李丰旭,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沙井镇*号村七社,农民。身份证号不详。被告:曹建国,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沙井镇梁家堡村九社,农民。身份证号不详。被告:马建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沙井镇沙井村二社,农民。身份证号不详。原告王兵基与被告李丰旭、曹建国、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待找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基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