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德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582064。法定代表人:曹关跃,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德芳,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浙0185执1292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德芳名下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鲍操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