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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春华与被告王九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华,王九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956号原告:何春华。被告:王九映。原告何春华与被告王九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春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春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春华负担。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承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