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春华与被告王九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华,王九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956号原告:何春华。被告:王九映。原告何春华与被告王九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春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春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春华负担。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承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