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回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刑初697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回发,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捕前暂住三亚市胜利路水产码头,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2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同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回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回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回发数次从其暂住的三亚市胜利路水产码头附近乘车前往三亚市荔枝沟等处的民宅内入户窃取财物。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2017年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陈回发乘坐2路公交车荔枝沟市××村,又从市仔村步行至××村号,陈回发见该民宅大门未锁,其便进入该栋民宅内被害人黄某1居住的房间,从黄某1脱下的裤子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陈回发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追回。(二)2017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回发乘坐2路公交车荔枝沟南新市场,其进入南新市场斜对面的电梯公寓内见被害人翟某租住的303房未锁门,便进入房内将翟某放置于桌上的现金300元窃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陈回发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追回。(三)2017年3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陈回发乘车到三亚市荔枝沟呈祥宾馆附近,步行至荔枝沟村一组17号被害人蒲某家附近,见蒲某家客厅门敞开。被告人陈回发便进入厅内将放置在该处的一个手提包窃走,手提包内有一部破旧手机及现金300元。被告人陈回发将手机和包丢弃后乘坐摩的逃离案发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追回。(四)2017年3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陈回发乘车荔枝沟市××村,进入市仔村四巷的一栋居民楼四楼。被告人陈回发发现被害人许某租住的房间门未关好,便进入房内趁许某熟睡之机将许某放置在床边凳子上的一部金色IPHONE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3075元)窃走。被告人陈回发将手机关机后乘车返回其住处。当日20时许,被告人陈回发在三亚市第一市场以800元的价格将窃得的IPHONE6plus手机卖给一名陌生的过路男子,所得赃款被其花销。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追回。(五)2017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陈回发乘车荔枝沟市××村,进入市仔村五巷的一栋居民楼四楼。被告人陈回发见被害人吉某居住的房屋房门未锁,便向房内喊话,后见无人回应,陈回发便进入房内将吉某放置于客厅桌子上的一部红黑色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及放置于卧室床头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2611元)窃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陈回发将笔记本电脑藏于裤腰内离开案发现场。被告人陈回发将窃得的笔记本电脑藏匿于附近一草丛后乘车离开。当日20时许,陈回发在三亚市第二中学将窃得的华为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的过路男子,所得赃款被其花销。数日后,被告人陈回发返回藏匿笔记本电脑的地方时发现该电脑已丢失。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回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荔枝沟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五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二份,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二份,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75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2的报案书及证言;被害人翟某、蒲某、许某、吉某的报案书及陈述;被告人陈回发的供述;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7]352、3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各五份;监控视频二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回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5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回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回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回发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回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回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回发分别退赔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1300元,退赔被害人翟某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蒲某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075元,退赔被害人吉某人民币26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杨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少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