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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夏春英、曲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春英,曲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财保25号申请人:夏春英,女,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曲喆,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夏春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曲喆名下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申请人夏春英已提供担保。2017年8月2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仲裁委员会的移送和申请人夏春英的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曲喆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段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