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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中自华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来来节能门窗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中自华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来来节能门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自华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来来节能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7463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91民初2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来来节能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宁波来来节能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浙B×××××、浙B×××××)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B×××××、浙B×××××)。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章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