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众合永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普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众合永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普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936号原告:北京众合永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4幢2层210B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霖烽,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海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创新工业园2号C栋7楼。法定代表人:吴小海,总经理。原告北京众合永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普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众和永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众合永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合永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北京众合永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