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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倩、陈丽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倩,陈丽,史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王倩,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丽,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史宝莲,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王倩与被执行人陈丽、史宝莲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7民终2689号民事判决书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倩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史宝莲的银行存款或收入83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高廷禄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