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党致印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致印,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党致印,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10月5日,住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波,男,出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9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党致印与刘波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波在银行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波在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聂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