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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银发、周红伟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银发,周红伟,周瑞香,周瑞玲,周瑞琴,周瑞君,周红滨,周永燕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申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周银发,男,193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红伟,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周瑞香,女,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周瑞玲,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周瑞琴,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周瑞君,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周红滨,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周永燕,女,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再审人周银发因与被申请人周红伟、第三人周瑞香、周瑞玲、周瑞琴、周瑞君、周红滨、周永燕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329民初字2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银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银发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银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要轩审判员  范新伟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兰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