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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颜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3刑初35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良,男,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衡东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颜良与樊某在电话中产生口角,后颜良叫来“巴某”、“光脑”两人,携带砍刀、匕首等工具来到樊某所在的休闲店。被告人颜良与樊某、易某再次发生口角争吵后,便持砍刀将易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易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被告人颜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颜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良因其妻子在樊某开的休闲店上班而不满,故对樊某产生怨恨。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与樊某在电话中因故发生口角,心情不悦便叫来“巴某”、“光脑”(身份未查明)两人携带砍刀、匕首来到樊某所在的休闲店。被告人随即又与樊某、易某夫妇发生纠纷,被告人在发生纠纷过程中持砍刀向易某砍了数下。案发后,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易某右大腿刀砍伤,伤口长4cm,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11月21日,经攸县联星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颜良与被害人易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颜良赔偿易某的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易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易某的陈述;2、证人樊某、肖某、尹某的证言;3、被告人颜良的供述;4、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办案说明、户籍资料;5、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意见书;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7、本院(2003)攸法刑初字笫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颜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颜良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一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颜良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良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颜良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颜良的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辉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