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正阳与楼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阳,楼彬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927号原告:卢正阳,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彬彬,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正阳与被告楼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正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