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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正阳与楼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阳,楼彬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927号原告:卢正阳,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彬彬,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正阳与被告楼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正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