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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希进与吕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进,吕胜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民初5668号原告:杨希进,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吕胜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杨希进与被告吕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吕胜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22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5月份,被告承包了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角湾村南三贵合工地3号楼工程,被告将其中的刮腻子工程劳务包给原告。2012年1月10日被告对原告的劳务以及劳务费进行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劳务费32262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本院。被告吕胜江未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劳务费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经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32262元。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庭审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份,被告承包了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角湾村南三贵合工地3号楼工程,被告将其中的刮腻子工程劳务包给原告。2012年1月10日被告对原告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累计欠原告劳务费32262元,已支付原告2000元,余款30262元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0262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胜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胜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希进所欠劳务费3026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