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军与陈荣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陈荣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566号原告:谢军,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陈荣挺,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谢军与被告陈荣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谢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谢军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舒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