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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军与陈荣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陈荣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566号原告:谢军,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陈荣挺,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谢军与被告陈荣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谢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谢军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舒文 来自